大连应届生落户(大连户口迁入条件2021)

admin 经验 2024-03-27 332 0 [db:tag]

法律分析: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户籍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现役军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户籍政策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三)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符合国家政策已安置落户,且户口所在区域与曾服役部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视为“在本市落户时间”。(四)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落户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已收留抚养的无户口弃婴(儿)经市民政局出具《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见附件2)并进行DNA比对的,可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落户。

法律依据: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户籍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现役军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户籍政策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三)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符合国家政策已安置落户,且户口所在区域与曾服役部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视为“在本市落户时间”。(四)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落户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已收留抚养的无户口弃婴(儿)经市民政局出具《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见附件2)并进行DNA比对的,可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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